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管理 第一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管理本省区域内的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市(县、区)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防办法规部门或负责法规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 第二条 人防系统工作人员,人防设施、设备、工程主管单位或者使用管理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的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力有义务向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举报任何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本级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后,认为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立案: (一)具有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事实; (二)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条 符合立案条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人员应当即填写举报登记表,同时协助举报人员或自行逐项填写《行政案件立案报告表》,经本级人防办法规部门(或秘书、综合部门)审批后,报本级主管领导批准立案。重大案情需经集体研究后立案。 第二节取证 第六条 行政案件批准立案后,应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一起承办调查取证工作。 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者,应当回避。 第七条 调查取证人员开始调查取证前,应拟定调查取证提纲(包括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提纲、取证办法等人并报法规部门、分管主任审阅后实施。 第八条调查取证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 询问时,应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案件事实和辩解陈述完整准确地记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 询问完毕,应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交被调查询问人校间,并让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调查取证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的,由调查取证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明情况后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情况应记入《现场检查笔录入检查结束后,将《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如当事人拒不到场J 由其他证人)校阅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当事人违反人防法规的事实后,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人必须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完整、准确地记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 当事人陈述完毕,承办人应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交当事人校阅,并让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节听证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人民防空办公室记入笔录。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人民防空办公室记入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要求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十四条 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组成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听证主持人小组主持。听证主持人一般由人防机关法制机构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于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本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二)对将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护听证场所秩序; (五)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十六亲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办公室第十六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但必须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并于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书交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六)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八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处罚依据;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听证暂停。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结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四节处罚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结束,承办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填写《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别连同《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入太行政案件笔录》,《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材料和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材料,送本办法制部门领导复核后,报主任审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听证以上的行政案件处罚,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根据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签发的《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五节执行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交付当事人,或派人在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填写送达回证,由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受到罚款处理的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人民防空办公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三十一条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收到复议决定书后逾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章复议 第三十二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立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三条 受处罚人对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处罚决定不服,可按复议管辖权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区)人民政府或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受处罚人对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案件管辖权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处罚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受处罚人可以在复议期(两个月)满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归档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结后应及时填写《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表》,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半年和全年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应分别于七月二十日、次年一月二十日前书面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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